• 统战动态

[宜宾党政快讯]翠屏区关于依法处置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9-15    浏览次数:

宜宾市翠屏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关于依法处置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异常复杂严峻。为遏制疫情蔓延,切实保障广大市民朋友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维护全区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正常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处置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违法违规行为通告如下。

一、不配合村(社区)工作人员、机关干部、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行为。

二、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或有轨迹交叉,以及健康码为红、黄码人员,未第一时间主动向本村(社区)登记报告的行为。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查验,拒绝落实个人防护措施的行为。

四、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行为。

五、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例患者、疑似病例患者、密切接触者和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拒不配合的行为。

六、拒不配合流调、隐瞒病史、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行为。

七、封控、封闭小区内住户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行为。

八、举办节庆活动、聚会宴会等不利于疫情防控的行为。

九、拒不执行歇业、休市等疫情防控禁令、规定的行为。

十、故意泄露病例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例患者、密切接触者等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的行为。

十一、编造、散布谣言,谎报疫情,造谣滋事等故意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的行为。

十二、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瞒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十三、以暴力、威胁、辱骂等方式妨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医务工作者依法履职,干扰疫情防控、妨碍公务的行为。

十四、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和政法机关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视其情节和后果,依法予以批评教育、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以及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从快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已享受国家福利保障政策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依法视情节进行调整,直至取消相关福利保障政策待遇。

翠屏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2年9月14日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五粮液大道东段酒圣路8号

宜宾学院党委统战部  版权所有